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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皓霏等11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微企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说明
中小微企业预付卡管理涉及范围广,行业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因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主体限定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以及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即发行主体不包括以下企业或单位: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旅游等行业企业(如书店、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如公交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
二、关于加大宣传力度
我局在临汾市商务局官网上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风险提示,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主体,不包括的发行主体;做出风险防范提示和消费者购买单用途卡时的注意事项等,提醒消费者谨慎充值,理性消费,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
三、关于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目前,商务领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仅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经了解,我省其他地市尚未出台有关法规或政策。《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我们将积极向省级商务部门建议出台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四、关于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行为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政策问答“根据部门业务职能,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企业发票等举报投诉和业务咨询应提交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解决”。
市编办《关于临汾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临编办发〔2020〕222号)文件将临汾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整合,交由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不再保留临汾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1月22日,我局将执法职责交至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我局督促规模发卡企业及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业务开展情况,并要求存管银行对企业存管资金进行确认;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发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感谢您们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
临汾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2日